各院系、书院,各中心(部)、处室:
根据省教育厅《陕西省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方案》(陕教高办〔2019〕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西京学院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西京学院
2019年5月15日
西京学院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指具有实验仪器设备,从事实验活动的场所,具体包括我校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四条 依据“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学校担负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教学单位担负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教学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管理为校、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组成的三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代表学校牵头实施实验室安全的管理、教育、协调、监督、检查、整改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知。
(二)指导、督查各教学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会同教学单位指导并督促所管辖范围内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必要时报学校研究决策。
(四)负责实验室安全培训,指导教学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组织开展与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一)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为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为本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责任人;各级教学单位应明确指定各级安全员,以负责协助本单位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定期督促和检查实验中心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预案、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做好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值班安排,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实验室管理员对实验室主任负责,并服从其领导。
(二)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危险物品性质和仪器设备的性能,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做好安全操作规程的指导和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领用保管制度。
(四)协助教师做好实验准备,实验结束后,认真检查实验所用电、气、水源是否切断,并做好安全记录。
(五)对实验室内一切电气设备定期检查,负责每日填写“西京学院教学实验室日常巡查记录表”及“维修记录表”,负责督促实验教师填写“西京学院实验教学日志”。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实验指导教师对本人指导的学生,负有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认真检查实验准备工作,包括所需仪器和实验材料,防止使用、操作带有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
(三)实验前,须给学生讲清实验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等。实验过程中,认真检查操作情况,发现违章操作的应及时纠错。
(四)学生实验完毕,指导学生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理杂物,凡属危险物品应按规定交回,专人收管,并认真检查试实验场所用电、气、水源关闭情况。
(五)对实验所用大型设备,按管理要求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如有损坏,及时通知主管人员组织维修。一旦发生事故,协助保护现场,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以免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活动和保障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实验指导书(或设备使用说明书)开展实验(或设备维护保障)工作,并对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以及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各类实验室消防、治安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须有安全信息提示牌和危险警示标识。各实验室应在门前公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报警电话、涉及危险类别等信息,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必要信息,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所或设备旁悬挂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具。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做好劳动防护工作,为参与实验的师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急救用品和药箱。
(一)在准备实验或进行实验操作时,实验操作者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着装规范,根据需要穿戴安全防护装具。女生进入实验室应将长发盘起放入防护帽内。
(二)实验室须切实注意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严格按规章操作,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伤害事故发生。
(三)实验室应注意用电安全,尤其对高压等实验项目要配备防触电措施,实验指导教师要注意实验过程中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室电路、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电源控制箱附近不得堆放物品。
(四)进行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强磁强光和使用(产生)带毒性试剂(废物)等类实验项目时,操作者还应取得有关部门或指导教师认可的专业操作技能培训许可,并有第二人员全程陪伴。陪伴者(指导教师或有专业操作合格资质的学生)应能清晰并完整地观察操作的全过程,并给予必要的提醒。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须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京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件要求,加强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了解各类易燃易爆品知识及消防知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实验室须加强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日常管理,杜绝因保管、使用和处置不当带来的事故隐患。各实验室要及时盘点库存,将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以及拟处置物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量等内容,定期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验室要结合消防规范,及时申报并配备(更换)必要的灭火器材及防护装置,保障灭火器、防火卷帘、应急灯、疏散标识、化学试剂中转库(临时存放点)、三废回收装置等配备到位、标识齐全,操作便利。
(三)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严禁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实验室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须提高实验室防盗能力,保障实验室财产安全。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严禁私自配置或转借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应对各类进入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实验室须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准时完成实验室安全信息日报工作。实验结束后和寒暑假、节假日期间,实验室应关闭实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水源、气源,保持工作场地整洁有序,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按照仪器设备的运行要求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断水断电、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定期检查维护,保持状态良好,避免实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一)实验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须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审验。
(二)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做好申购、运输、存储、保管、使用、回收、培训等相关工作,实验产生的废弃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回收、存放和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应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等方面的处理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考虑有害物质、有毒气体、三废等的处理方案,并经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评估和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场所,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实验仪器设备。实验人员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报。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如无人值守时必须暂停或终止实验;无法暂停或终止的实验,应委托适当人员值守。对于试验过程危险性难于预估和有效防护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现场守候监管。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制止事故扩大蔓延。当事人须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校保卫处和校医务室等相关部门电话寻求支援。事故发生后,实验室负责人应尽快向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反映事故情况,主动配合学校或上级部门开展的事故调查分析、善后处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安全教育、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强化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
(一)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对各教学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教学单位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举办实验室安全专题讲座、知识技能竞赛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对安全责任事故要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二)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管理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新入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师生通过实验室安全课程学习或在线学习等方式考核合格后,取得“西京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合格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经历存入个人安全培训档案。
(三)学生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和实验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后,还应在实验室接受指导教师有关安全风险、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培训,填写实验室安全日志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
(一)新建、改建实验室须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学校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批。
(二)对于开设教学实验实训课程,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项目安全风险自评工作,经过自评或者学校专家评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应调整实验方案或者更换实验项目。
(三)在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完成风险自评工作,原则上应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不得在教学实验楼等人群密集的场所进行实验安全风险较大、高噪声、易燃易爆、有毒性的实验项目。
(四)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确保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并根据实验项目变化加强动态修改。各实验室将应急预案上报教务处备案。
(五)凡存在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等较大隐患的实验项目,必须经过教学单位和学校组织的专家评估后,并有妥当的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学校与各教学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与本单位相关人员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第一责任人须审查进入本实验室(含教师研究室等)的使用者是否具备安全操作资质,指导使用者阅读和签订安全责任书,讲解实验项目风险点和应急处置措施。实验室使用者要熟悉和掌握实验项目风险所在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二)签订合同的有关人员发生变动时,由继任者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安全急救设施和防护器材配备、安全培训、年度安全先进奖励等开支,专项经费由实验室运行保障经费列支。
第五章 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一)教务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普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随机进行实验室安全抽查,及时按上级要求完成相关安全专项检查。
(二)教务处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记入安全隐患台账,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按照“登记——通知整改——复查——核销”的模式,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实现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单位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一)积极配合校内外各级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持续改进工作,并及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二)每月全面排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并于次月1日前向教务处提交本单位的月度实验室安全报告。
(三)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积极整改,按照“登记——整改(或上报职能部门处理)——复查——核销”的模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执行每日两次安全报告制度,值班员(安全员)在完成实验室安全巡查之后,通过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教务处报告实验室安全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教学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请求处理。在处理完成前应采取停用设备或实验室等必要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行零容忍。
(一)实验室对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连续3次发出整改通知未果)或整改不到位(连续检查3次发现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情况,教务处将上报学校,学校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对实验室封门直至整改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实验室或其所在教学单位自行负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暂停设备、用房、专项建设资金等条件支持,以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
(二)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安全隐患整改的人员,实验室有权对其作出禁入限制(如取消门禁系统的进入权限),有权中止其在实验室的开展一切实验活动,有权请求学校保卫处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考查范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西京学院稳定安全工作责任书》《西京学院防火安全责任书》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一)先进单位的评选内容包括安全日上报率、月度报告、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教育与培训、师生准入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评估等方面,评选办法主要依据各项内容的客观数据,对于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个人先进的评选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任务量分配名额,由学院推荐、有关会议评审产生。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在进行职工年度工作考核时,应考查其实验室安全工作业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京学院行政中心
2019年5月15日印发